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今天是:
网站首页财经影视体育军事教育文化科技房产汽车
载入中…
相关文章
知名自媒体聚富财经公开…
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首开…
被罚5900万100天后 环迅…
又有APP遭立案调查!涉及…
广东证监局查处一从事非…
证监会集中曝光非法从事…
利聚网逾期-聚富财经违法…
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涉…
深圳市金融办公示第二批…
传播虚假信息财经自媒体…
最新推荐最新热门
专题栏目
湖南视觉网络"模板城"--汇集CMS、EShop、BBS、BLOG等系统模板
您现在的位置: 360新闻网 >> 财经 >> 正文
高级搜索
衡阳老板实名举报中信银行“套路贷”法院认为银行存在多项违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4/19 0:56:13 | 【字体:

  2023年6月4日,红网“百姓呼声”发出一则名为《强烈要求衡阳市纪监委、银监局立案查处中信银行衡阳分行高管集体索贿70万》的实名举报贴。举报人陈洪桂将其与中信银行衡阳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开曝光。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信息,我们发现该案早在2018年3月就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胜诉,被告陈洪桂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构成违约,应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贷款本息加罚息合计2524万元。否则,该行将有权拍卖处置被告陈洪桂、郑小青(其妻)名下多套房产受偿。

  不过,2021年6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却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要求重审。依据银保监局出具的《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可证明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在办理与陈洪桂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此案自2016年10月18日立案至今历时八年,举报人陈洪桂与中信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仍未完结。被举报人之一的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原信贷业务负责人王文伟早在2018年1月就因受贿另案判刑。

  双方在贷款的过程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先看看举报人陈洪桂的自述,以及银行方面的理由。

  陈洪桂:2013年5月份,常宁市中兴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聚富)的“中兴大厦”项目建设因缺资金,需要融资贷款4500万元,中信银行衡阳分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王文伟得知消息后主动找到中兴聚富实际控制人陈洪桂洽谈、磋商贷款一事。 王文伟要求以陈洪桂个人名下的常宁市鑫都宾馆的优质房屋资产作抵押贷款,本人要求项目必须贷款4500万元才能满足正常周转的需求,经多次商谈,因贷款额度未能达成与抵押值相匹配的4500万贷款额度,本人一直未同意在该行申请贷款。

  其后,王副行长再次找到本人,提出另一个贷款方案,在省行帮本人申请一个3000万元个人消费贷款,再由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审批1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货款供鑫龙商贸公司使用,本人再三要求:该项目必须要4500万元现金才能确保正常周转,后经中信衡阳分行王文伟副行长、唐治平副行长、刘林伍行长多次共同承诺,绝对没有任何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本人瞒着家人签下房产抵押综合授信3000万元协议。

  陈洪桂:2014年4月10日,在省行3000万贷款额度授信批复后,王文伟多次催促:赶紧去办理贷款使用,避免省行用尽贷款额度,王文伟让本人在其所在行先开一个专门的账户并购买一个U盾,然后把密码、U盾、账户所以全部交给他保管,由他办理一切放款手续,把贷款金额打入账户中来。

  王文伟提出你先将该笔贷款放出来使用,安排先发放2500万元,余下2000万元贷款额度待5月21日银行还款考核日后,由中信衡阳分行主要领导去常宁市看一下贷款客户及公司情况后就立即发放余下的2000万元,于是2014年4月17日与其签订了个人借款2500万元的借据(注:陈洪桂妻子对这笔贷款不知情、也没有签字)。

  2014年4月25日,王文伟把陈洪桂的银行账户、U盾归还给了陈洪桂时说,2500万元已到账户,其中缴存银行保证金100万元,另2400万转为半年的定期存款,现已开具为2400万的承兑汇票,全部用于购买黄金,其中贴现1850万元清偿在常宁农商银行贷款,以还欠款名义划走50万元,剩余480万元贴现出来用(注:巧立名目费182.16万元+分期每年还款250万元、另加贷款的评估、保险费等费用20万元,另加架桥费25万元),开承兑汇票贴现费用等由陈洪桂承担,实际该笔贷款实际为零,致使企业更雪上加霜,该笔贷款无一分钱可使用,本人大吃一惊,顿时被惊呆了!这完全是一个早有预谋、精心策划的欺诈、设套贷款骗局!

  4月25日,王文伟交账清单的第七项以还欠款为名义强行索拿卡要划走50万元,是有力的索贿证据,并用于投资蒋修平合伙开高利贷公司(衡阳市伟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投资合伙人蒋修平合伙办公司的出资收据凭证及录音证据。

  2015年3月,中信银行风险部唐志平副行长,以给本人贷款150万元用于还银行利息为条件,再次强行划走20万元(索贿证据),用于其女儿在广州读音乐学院的花费。

  早在2019年7月30日,举报人就曾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布过《中信银行衡阳分行欺诈用户导致损失数千万》的维权信息,对该案情况有过披露。

  举报人陈洪桂在文中表示,“由于本人轻信了王文伟副行长及其所代表的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原本希望通过在该行融资4500万元现金启动商业项目、进行资金调配,未料不仅未贷到相应的资金,还落入了一个违法吸贷陷阱。”

  “2009年我在常宁农商银行抵押贷款了1850万元,为期十年按月结息,中信衡阳分行擅自使用在该行的该笔借款提前归还本人在常宁农商行尚未到期的1850万元贷款,这不仅未解决我的融资目的,还增加了我在贷款成本和还款压力,与我的贷款目的背道而驰,原本在常宁农商行在贷款每月只需还息8万多,而现在在该行的消费贷款每月是需还本付息约30万,与此同时,又擅自将本人借款的2400万元转为半年定期存款,并私自开具承兑汇票并提前承兑,致使本人凭白无故的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开票费用和贴现利息损失近200万元。“”

  “由于在该行在贷款不仅未让我融到资金,反而增加了我的经济负担,后续的1500万元小薇贷款也没到位,造成我在该行偿还本息逾期,该行王文伟副行长也因车贷造假、监守自盗、受贿60万等问题被判刑,新来在彭行长不顾该贷款银行自身存在的问题,一纸文书将本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拍卖我在抵押物偿还账务,本人多次向其说明情况,均未获答复。

  为了将本人在抵押物拍卖,该行竟伪造我单位公章、个人私章,在法院出示的证件《中信银行个人借款申请表》、《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书》、《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他人伪造签名、盖章。

  2021年6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再38号】披露,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衡阳分行与原审被告陈洪桂、郑小青、常宁市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6)湘0408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04民监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1、撤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

  2、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驳回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对郑小青、鑫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1、陈洪桂向中信银行衡阳分行申请2500万元借款,其实际只能支配使用490余万元,中信银行衡阳分行擅自使用该笔借款提前归还陈洪桂在他行尚未到期的1850万元贷款,又擅自将陈洪桂借款的2400万转为定期存款,并私自开具承兑汇票并提前承兑,致陈洪桂承担不应承担的开票费用和贴现利息损失100余万元。该损失完全是由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违约所造成,该行应承担利息费用损失的责任,同时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2、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违约在先,未将承诺的4500万元都贷给陈洪桂,最终只发放2650万元。

  3、郑小青未在借款申请表中签字,该表中“郑小青”签名是他人模仿、伪造,郑小青也未在合同中签字,且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依法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郑小青无需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鑫龙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及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伪造,应认定为无效,故鑫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本案系中信银行衡阳分行违约所导致,故该行主张律师费49万元事实依据。

  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洪桂等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再审请求。

  2、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看,其还款时间是在2014年3月31日,该行同意给原审被告3000万元抵押贷款授信额度是2014年4月,该行不存在擅自使用该笔借款为陈洪桂提前归还他行贷款。

  3、陈洪桂签字确认为2400万元办理定期存款,并自愿以该笔定期存款提供承兑汇票质押,并签字确认了《权利质押合同》。虽然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时存在违规签发的行为,但与借款合同无关联,承兑汇票质押的行为与借款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被告可另行提起票据纠纷诉讼。

  4、该行仅给予3000万的贷款授信额度,未承诺4500万元贷款,该行不存在违约。

  5、个人借款申请表经郑小青签名确认,且庭审中,陈洪桂也表明,郑小青对其向银行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只是不清楚银行最终给了多少额度,郑小青作为家庭主妇,其家庭所有生活开支均来源于陈洪桂的经商收入。故郑小青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时,鑫龙公司在核保书上盖章核保,并且核保书上的公章、法人章与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法人章是一致的,如果陈洪桂坚称公章是伪造的,那就是其向银行贷款初始提供了伪造的公章,涉嫌刑事犯罪。且郑小青和鑫龙公司在一审时均提交了鉴定申请,但未交鉴定费用,故鑫龙公司不能逃避其保证责任。

  6、根据《最高保证合同》等协议,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本案系被告违约所致,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陈洪桂等提交的新证据——中国银保监会衡阳监管分局出具的《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可以证明中信银行衡阳分行在办理与陈洪桂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违规以贷转存、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物评估费支出和抵押物保险费支出违反相关规定。

  该行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陈洪桂不能及时、足额使用其所获取的银行贷款,并给其带来贷款转存利息差额、承兑贴现利息损失、银行手续费以及抵押物评估费、保险费等经济损失。故本案一审判决未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应予撤销。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审。

财经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财经:

  • 下一个财经: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